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85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85號
- 聲請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就本院96年度補字第108號事件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聲明承受訴訟駁回。
理由
一、承受訴訟之聲明有無理由,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法院認其聲明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明意旨略以:其父蔡德頭與被告黃俊傑、李玥油間因不當得利事件繫屬本院 (96年度補字第108號),蔡德頭不幸於95年11月24日死亡,其為蔡德頭之子,依法有繼承之權利,是以依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76條之規定聲明承受訴訟等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68條之規定,當事人死亡者,其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本院96年補字第108號事件原告蔡德頭於95年11月24日死亡,有死亡證明書可證,聲明承受訴訟之聲請人為蔡德頭之子,亦有戶籍謄本可參,惟蔡德頭之繼承人除聲請人外,尚有蔡德頭之妻蔡高翠柳、子女蔡式均、蔡秀娟、蔡秀芬,是以應以蔡德頭所有繼承人聲明承受訴訟始為合法,現聲請人僅以其一人聲明承受訴訟,其聲明即無理由,依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