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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85號

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15 日

法官王銘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85號

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就本院96年度補字第108號事件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聲明承受訴訟駁回。

理由

一、承受訴訟之聲明有無理由,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法院認其聲明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明意旨略以:其父蔡德頭與被告黃俊傑、李玥油間因不當得利事件繫屬本院 (96年度補字第108號),蔡德頭不幸於95年11月24日死亡,其為蔡德頭之子,依法有繼承之權利,是以依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76條之規定聲明承受訴訟等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68條之規定,當事人死亡者,其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本院96年補字第108號事件原告蔡德頭於95年11月24日死亡,有死亡證明書可證,聲明承受訴訟之聲請人為蔡德頭之子,亦有戶籍謄本可參,惟蔡德頭之繼承人除聲請人外,尚有蔡德頭之妻蔡高翠柳、子女蔡式均、蔡秀娟、蔡秀芬,是以應以蔡德頭所有繼承人聲明承受訴訟始為合法,現聲請人僅以其一人聲明承受訴訟,其聲明即無理由,依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曾秀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85號於民國 96 年 06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承受訴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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