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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984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03 日

法官林南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984號

聲請人
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陳修君律師
相對人
富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戊○○

      己○○

      丙○○

            號12

      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零伍佰柒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定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補助款事件,經本院94年度訴字第428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 項 目 │ 金 額(新台幣) │ 備 註 │├─────────┼───────────────┼──────────────────┤│ 第一審裁判費 │ 一○、五七○元│94年8月8日繳納10,020元、95年5月19日 ││ │ │繳納550元。 │├─────────┼───────────────┼──────────────────┤│ 合 計 │ 一○、五七○元│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南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楊書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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