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6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9 月 04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636號原 告 周彬楠即大排檔小吃店 上列原告與被告法拉利大排檔小吃店間因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金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書記官 曾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