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7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0 月 03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725號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久力達企業有限公司、甲○○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柒萬壹仟壹佰玖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玖佰捌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 日書記官 曾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