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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962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王銘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962號

原告
兆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號1樓

           統一編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山雄即和城企業社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柒拾捌萬柒仟零捌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捌仟伍佰貳拾壹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曾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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