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9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962號原 告 兆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號1樓 統一編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山雄即和城企業社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柒拾捌萬柒仟零捌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捌仟伍佰貳拾壹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0 日書記官 曾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