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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9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20 日
  • 法官
    王銘勇

  • 原告
    兆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號1樓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962號原   告 兆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號1樓 統一編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山雄即和城企業社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柒拾捌萬柒仟零捌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捌仟伍佰貳拾壹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0  日書記官 曾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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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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