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8 月 22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28號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張仁龍律師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東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2 日書記官 張永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