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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10號

確認被告間債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02 日

法官高敏俐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10號

原告
昇日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皇松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協祥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被告間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7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7,730元,惟經本院於民國96年3月1日裁定限期命原告於受送達時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此項裁定亦已於96年3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高敏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黎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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