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被告間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4 月 02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10號原 告 昇日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皇松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協祥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被告間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7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7,730元 ,惟經本院於民國96年3月1日裁定限期命原告於受送達時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此項裁定亦已於96年3月5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 日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高敏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 日書記官 黎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