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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09 日
  • 法官
    鄭政宗
  • 法定代理人
    甲○○、之3、丙○○

  • 原告
    廣冠建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長春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36號聲 請 人 廣冠建設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3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甲○○ 之3 相 對 人 長春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聲請人即被告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而所謂其他因不動產涉訟,係指當事人因不動產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以外,與不動產有關事項涉訟者而言,即有關不動產債權之訴訟,亦即係以不動產為標的物之債權契約涉訟者,如因租賃或買賣不動產之訴,本於不動產請求損害賠償之訴,不動產相鄰關係之訴等皆屬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因本件相對人係主張聲請人委託其銷售房屋,允諾給付其仲介報酬,嗣相對人為聲請人覓得買主,聲請人竟私自與買主訂立買賣契約,而拒付仲介報酬予相對人,乃訴請聲請人給付仲介報酬,而因相對人所提之本件上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應由聲請人即被告之主營業所之所在地法院管轄,而聲請人之營業所所在地位於台北縣永和市○○路○段二二八號十樓之三,是本件訴訟之管轄法院應為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本院並無管轄權,爰聲請本院將本件裁定移轉至台灣板橋地方法院等語,並提出聲請人公司之營業登記資料公示查詢表一份為證。三、查,本件相對人即原告係起訴主張其有受聲請人即被告之委託,為聲請人仲介成立聲請人所有、位於新竹縣竹東鎮之不動產之買賣,然聲請人卻於事後拒付仲介報酬,爰依仲介契約關係訴請被告給付仲介報酬之情,已據調取本院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二三六號事件卷宗查明無訛,是相對人既係主張其與聲請人之間,就聲請人所有、位於新竹縣竹東鎮之不動產之銷售,成立委託銷售買賣之仲介契約關係,並據該仲介契約關係訴請聲請人給付仲介報酬,則揆諸首開之規定及說明,相對人所提起之本件訴訟,乃係屬前述之有關不動產債權之訴訟,亦即係以不動產為標的物之債權契約涉訟者,是該不動產所在地(新竹縣竹東地區)之本院,自得為管轄法院,故本院就本件尚有管轄權,聲請人即被告聲請移轉管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9   日書記官 曾柏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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