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1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44號

返還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21 日

法官朱美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4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億達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江清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廖經緯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100,000 元以下部分,徵收1,000 元;逾100,000 元至1,000,000 元部分,每萬元徵收100 元;逾1,000,000 元至10,000,000元部分,每萬元徵收90元;逾10,000,000元至100,000,000 元部分,每萬元徵收80元;逾100,000,000 元至1,000,000,000 元部分,每萬元徵收70元;逾1,000,000,000 元部分,每萬元徵收60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 ;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第442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億達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廖經緯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1 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上訴,經核該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76,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82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朱美璘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