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9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9號
- 原告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竹嘉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乙○○
- 被告
- 甲○○
- 12號5
- 12號5
段233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聲請支付命令(本院95年度促字第17178號),被告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法視為原告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四百九十八萬元,應繳裁判費五萬零三百零二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費用一千元後,原告應補繳四萬九千三百零二元,經本院於民國95年10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5年10月3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但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一紙可憑,則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