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8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9號

返還消費借貸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李珮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9號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竹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乙○○
被告
甲○○
12號5
12號5

           段233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聲請支付命令(本院95年度促字第17178號),被告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法視為原告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四百九十八萬元,應繳裁判費五萬零三百零二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費用一千元後,原告應補繳四萬九千三百零二元,經本院於民國95年10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5年10月3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但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一紙可憑,則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珮瑜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朱苑禎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