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5 月 10 日
- 法官李珮瑜
- 法定代理人乙○○、甲○○
- 原告聖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雍聯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308號原 告 聖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雍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異議,依法視為原告起訴,然原告僅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新台幣(下同)一千元,尚有一萬八千八百一十元裁判費未繳,經本院於民國96年3月3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6年3 月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但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珮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0 日書記官 朱苑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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