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15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315號
- 原告
-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己○○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和發汽車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乙○○
- 被告
- 人 號
- 被告
- 戊○○
- 被告
- 樓
- 被告
- 丁○○
- 被告
- 乙○○
- 號1樓
- 統一編號
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9 月21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欄中違約金項下關於「六個月以內依上開利率加10% ,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加20% 計算違約金」記載,應更正為「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