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39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339號
- 原告
-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可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本院於民國96年9月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伍拾貳萬柒仟柒佰柒拾肆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緣被告可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可盛公司)自民國(下同)95年5月12日邀同被告乙○○、丁○○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訂立借據,陸續向原告借款共達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各借款之借款期間、償還方法、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皆依據各借據第2條、第3條、第4條、第5條之規定,且如未依約清償,所有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被告等應一次清償。詎被告可盛公司自96年3月17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尚欠本金共1,527,774元及如附表一編號
一、四、附表二編號二、三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而被告乙○○、丁○○為連帶保證人,依法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527,774元,及如附表編號一、四、附表二編號
二、三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被告則以: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並不爭執,惟尚欠其他銀行及廠商數筆債務,實無力一次清償,僅得以被告乙○○所得薪水每月償還銀行1萬元至2萬元。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二、實體部分:
(一)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約定書、保證書、往來明細資料查詢單、計息明細資料查詢、原告銀行存放款牌告利率變動記錄表等件為證,且為被告到庭自承無訛,自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又按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民法第474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著有判例可資參照。本件被告可盛公司為系爭債務之債務人,而被告乙○○、丁○○則為其連帶保證人,是其等均應就前開債務負連帶清償之責任。
(二)惟查,依原告所提出之往來明細資料查詢單、計息明細資料查詢所載之遲延繳款日,依各筆欠款分別為96年4月12日、96年3月19日、96年4月10日及96年3月21日,是依上開證據所示,原告所得請求各筆欠款之利息應分別自96年4月12日、96年3月19日、96年4月10日及96年3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利率百分之5.21計算;所得請求各筆欠款之違約金則應分別自96年5月13日、96年4月20日、96年5月11日及96年4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 計算,故原告主張如附表二所示利息及違約金之起算日,顯與其所提出之證據不符,應非可採。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1,527,774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號│借款本金│尚欠本金│借款日期│到 期 日│利 息│違 約 金│ ├──┼────┼────┼────┼────┼────────┼──────────┤ │ 一 │$500,000│$347,221│95.05.12│98.05.12│自96年04月12日起│自96年05月13日起至清│ │ │ │ │ │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 │ │ │ │ │ │百分之5.21計算。│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 │ │ │ │ │ │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 │ │ │ │ │ │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 │ │ │ │ │ │ │百分之二十計算。 │ ├──┼────┼────┼────┼────┼────────┼──────────┤ │ 二 │$500,000│$388,888│95.07.17│98.07.17│自96年03月19日起│自96年04月20日起至清│ │ │ │ │ │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 │ │ │ │ │ │百分之5.21計算。│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 │ │ │ │ │ │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 │ │ │ │ │ │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 │ │ │ │ │ │ │百分之二十計算。 │ ├──┼────┼────┼────┼────┼────────┼──────────┤ │ 三 │$500,000│$388,888│95.08.08│98.08.08│自96年04月10日起│自96年05月11日起至清│ │ │ │ │ │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 │ │ │ │ │ │百分之5.21計算。│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 │ │ │ │ │ │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 │ │ │ │ │ │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 │ │ │ │ │ │ │百分之二十計算。 │ ├──┼────┼────┼────┼────┼────────┼──────────┤ │ 四 │$500,000│$402,777│95.08.21│98.08.21│自96年03月21日起│自96年04月22日起至清│ │ │ │ │ │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 │ │ │ │ │ │百分之5.21計算。│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 │ │ │ │ │ │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 │ │ │ │ │ │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 │ │ │ │ │ │ │百分之二十計算。 │ ├──┼────┼────┼────┼────┼────────┼──────────┤ │ │合 計│$0000000│ │ │ │ │ └──┴────┴────┴────┴────┴────────┴──────────┘ 附表二: ┌──┬────┬────┬────┬────┬────────┬──────────┐ │編號│借款本金│尚欠本金│借款日期│到 期 日│利 息│違 約 金│ ├──┼────┼────┼────┼────┼────────┼──────────┤ │ 二 │$500,000│$388,888│95.07.17│98.07.17│自96年03月17日起│自96年04月18日起至清│ │ │ │ │ │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 │ │ │ │ │ │百分之5.21計算。│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 │ │ │ │ │ │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 │ │ │ │ │ │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 │ │ │ │ │ │ │百分之二十計算。 │ ├──┼────┼────┼────┼────┼────────┼──────────┤ │ 三 │$500,000│$388,888│95.08.08│98.08.08│自96年04月08日起│自96年05月09日起至清│ │ │ │ │ │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 │ │ │ │ │ │百分之5.21計算。│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 │ │ │ │ │ │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 │ │ │ │ │ │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 │ │ │ │ │ │ │百分之二十計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