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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75號

返還消費借貸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21 日

法官陳順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375號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法定代理人
訴訟代理人兼
送達代收人
丁○○
被告
頡億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丙○○
被告
被告
71巷
被告
乙○○
統一編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8月23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第一項中關於「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肆佰壹拾壹萬叁仟壹佰玖拾玖元,並自民國96年1月10日起至96年2月11 日止」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肆佰壹拾壹萬叁仟壹佰玖拾玖元,並自民國96年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陳順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周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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