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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16號

返還消費借貸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彭淑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416號

原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告
竹寶貝企業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甲○○
被告
被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8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乙○○○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淑苑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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