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無權占有土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7 月 23 日
- 法官李珮瑜
- 當事人地樺營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草湖山莊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417號原 告 地樺營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羅秉成律師 複 代 理人 黃振洋律師 被 告 草湖山莊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王彩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無權占有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珮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3 日書記官 朱苑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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