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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無權占有土地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23 日
  • 法官
    李珮瑜

  • 當事人
    地樺營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草湖山莊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417號原   告 地樺營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羅秉成律師 複 代 理人 黃振洋律師 被   告 草湖山莊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王彩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無權占有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珮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3  日書記官 朱苑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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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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