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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4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07 日

法官鄭政宗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442號

上訴人
丙○○
上訴人
泰豐清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上訴人
戊○○
上訴人
上訴人
己○○
上訴人
侑展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國防部軍備局
法定代理人
甲○○
1樓
1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九十六年度訴字第四四二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計為新台幣(下同)3,458,865元(即坐落新豐鄉○○段一六八之二地號土地,其總面積為二三0五點九一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為新台幣一五00元,合計公告現值為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共52,88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曾柏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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