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97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497號
- 原告
- 丙○○
- 被告
- 丁○○
- 被告
- 乙○○
- 被告
- 銘鼎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統一編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返還買賣價金,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嗣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而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除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外,其餘11,880元裁判費未據繳納,經本院於民國96年6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寄存於原告住所地派出所,已於同年月10日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為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美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