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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81號

返還消費借貸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楊明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681號

原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戊○○
被告
和發汽車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丁○○
被告
被告
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查明本件訴訟進行中,其法定代理人有無更易,並提出相關資料暨聲明承受訴訟(依被告人數提出承受訴訟狀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明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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