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81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681號
- 原告
-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戊○○
- 被告
- 和發汽車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丁○○
- 被告
- 人
- 被告
- 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查明本件訴訟進行中,其法定代理人有無更易,並提出相關資料暨聲明承受訴訟(依被告人數提出承受訴訟狀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