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重智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2 月 18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智字第3號原 告 聚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立昌 訴訟代理人 李貴敏律師 複代理人 單寶荃 訴訟代理人 馮達發律師 訴訟代理人 焦子奇律師 訴訟代理人 盧柏岑律師 被 告 點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金際遠 訴訟代理人 馮博生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鈺珊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耀琳律師 複代理人 王莉維 訴訟代理人 蔡友松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技術審查官簡信裕於本院九十六年度重智字第三號損害賠償事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四條所定職務。 理 由 一、按智慧財產法院以外之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時,應洽由智慧財產法院指派技術審查官後,以裁定指定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2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審理兩造損害賠償等事件,認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經聯繫智慧財產法院後,經智慧財產法院指派技術審查官簡信裕協助等情,有智慧財產法院民國98年2 月13日智院真技字第0980000081號函附卷可參,揆諸上開說明,爰裁定由技術審查官簡信裕於本院96年度重智字第3 號損害賠償事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所定職務。 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8 日書記官 陳思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