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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0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08 日

法官李珮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102號

原告
上鏹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原告
丙○○○○○○○
法定代理人
丑○○
原告
一舫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壬○○
原告
嘉禾珠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子○○
原告
台灣愛普力卡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法定代理人
寅○○○
原告
瑭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
上濠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癸○○
原告
瑋然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
惠薪服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原告
富聖珠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原告
佳瑩服飾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告
雍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如附表所示之訴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請求之標的及數量依序為: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上鏹有限公司新台幣(下同)一百四十五萬九千五百六十一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即民國96年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丙○○○○○○○一百九十四萬三千八百七十三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即96年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應給付原告一舫實業有限公司三十四萬八千九百三十六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即96年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被告應給付原告嘉禾珠寶有限公司二百二十六萬零三百零一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即96年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五)被告應給付原告台灣愛普力卡股份有限公司一百五十四萬九千三百二十六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即96年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六)被告應給付原告瑭麒有限公司一百二十三萬九千零四十一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即96年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七)被告應給付原告上濠鞋業有限公司一百五十萬一千四百七十八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即96年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八)被告應給付原告瑋然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一百六十二萬三千三百九十五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即96年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九)被告應給付原告惠薪服飾有限公司一百七十萬八千四百六十四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即96年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十)被告應給付原告佳瑩服飾開發有限公司一百一十三萬九千零九十四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即96年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十一)被告應給付原告富聖珠寶有限公司七十七萬一千零六十一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即96年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就支付命令之一部具狀聲明異議,內容如下:

(一)原告上鏹有限公司:一百三十八萬零三百八十一元部分不異議,其餘部分異議。

(二)原告丙○○○○○○○:一百五十萬九千五百六十三元部分不異議,其餘部分異議。

(三)原告一舫實業有限公司:三十萬二千四百三十三元部分不異議,其餘部分異議。

(四)原告嘉禾珠寶有限公司:二百零九萬四千三百一十九元部份不異議,其餘部分異議。

(五)原告台灣愛普力卡股份有限公司:一百四十二萬六千五百零二元部分不異議,其餘異議。

(六)原告瑭麒有限公司:一百一十五萬四千二百六十元部分不異議,其餘部分異議。

(七)原告上濠鞋業有限公司:一百三十三萬六千五百六十九元部分不異議,其餘部分異議。

(八)原告瑋然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一百六十萬一千零四十七元部份不異議,其餘異議。

(九)原告惠薪服飾有限公司:一百六十八萬九千一百三十三元部分不異議,其餘異議。

(十)原告佳瑩服飾開發有限公司:八十三萬九千零九十一元部分不異議,其餘異議。

(十一)原告富聖珠寶有限公司:七十四萬六千三百零四元部分不異議,其餘異議。

四、按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定有明文。準此,本件視為原告起訴之範圍,即如附表所示。原告就附表所示之訴,依法應各補繳裁判費。惟經本院於96年5月7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6年5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均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揆之首揭法條,原告如附表所示之訴,均難認為合法,均應予駁回。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表:本件因被告於法定期間異議,視為原告起訴之範圍 │├─┬─────────┬─────────┬──────────────────────┤│編│原 告│請求被告給付之本金│請 求 被 告 給 付 之 利 息 ││號│ │ │ │├─┼─────────┼─────────┼──────────────────────┤│1│上鏹有限公司 │七萬九千一百八十元│一百四十五萬九千五百六十一元自96年2月8日起至││ │ │ │清償日,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2│丙○○○○○○○ │四十三萬四千三百一│一百九十四萬三千八百七十三元自96年2月8日起至││ │ │十元 │清償日,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3│一舫實業有限公司 │四萬六千五百零三元│三十四萬八千九百三十六元自96年2月8日起至清償││ │ │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4│嘉禾珠寶有限公司 │十六萬五千九百八十│二百二十六萬零三百零一元自96年2月8日起至清償││ │ │二元 │日,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5│台灣愛普力卡股份有│十二萬二千八百二十│一百五十四萬九千三百二十六元自96年2月8日起至││ │限公司 │四元 │清償日,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6│瑭麒有限公司 │八萬四千七百八十一│一百二十三萬九千零四十一元自96年2月8日起至清││ │ │元 │償日,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7│上濠鞋業有限公司 │十六萬四千九百零九│一百五十萬一千四百七十八元自96年2月8日起至清││ │ │元 │償日,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8│瑋然國際企業有限公│二萬二千三百四十八│一百六十二萬三千三百九十五元自96年2月8日起至││ │司 │元 │清償日,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9│惠薪服飾有限公司 │一萬九千三百三十一│一百七十萬八千四百六十四元自96年2月8日起至清││ │ │元 │償日,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1│佳瑩服飾開發有限公│三十萬零三元 │一百一十三萬九千零九十四元自96年2月8日起至清││0│司 │ │償日,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1│富聖珠寶有限公司 │二萬四千七百五十七│七十七萬一千零六十一元自96年2月8日起至清償日││1│ │元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珮瑜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朱苑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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