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69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169號
- 原告
- 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金玉瑩律師
- 複代理人
- 李育錚律師
- 被告
- 新宇能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竹科分公司
- 被告
- 號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甲○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方鳴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並應就被告使用系爭土地之現狀以及建物四周,予以拍照並攜同到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