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72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172號
- 原告
- 國立交通大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任秀妍律師
張秀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陵群國際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理由
一、原告提出之訴狀,雖記載被告陵群國際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乙○○,惟陵群國際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設立業經廢止,依據公司法第26條之1及第24條規定,公司經廢止登記應進行清算,並以清算人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告應查明陵群國際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為何人,提出相關佐證,補正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