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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72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13 日

法官黃珮禎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172號

原告
國立交通大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任秀妍律師

      張秀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陵群國際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理由

一、原告提出之訴狀,雖記載被告陵群國際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乙○○,惟陵群國際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設立業經廢止,依據公司法第26條之1及第24條規定,公司經廢止登記應進行清算,並以清算人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告應查明陵群國際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為何人,提出相關佐證,補正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珮禎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3  日

書 記 官 江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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