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8 月 12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187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志竹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勝和律師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己○○ 戊○○ 丁○○ 丙○○○ 一、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97年5月26日 96年度重訴字第187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 二、依據上訴人志竹實業有限公司、甲○○之上訴聲明,其等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如下: (一)對己○○部分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28,734元(計算 式:2,582,439-953,705=1,628,734),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25,706元。 (二)對戊○○部分核定為780,000元(計算式:1,500,000-720,000=780,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720元。 (三)對丁○○部分核定為1,320,460元(計算式:2,040,460-720,000=1,320,46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251元。 (四)對丙○○○部分核定為484,236元(計算式:724,236-240,000=484,236),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35元。 (五)上訴人志竹實業有限公司、甲○○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共計67,612元(計算式:25,706+12,720+21,251+7,935=67,612),然上訴人志竹實業有限公司、甲○○僅繳納64,167,尚應補繳3,4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志竹實業有限公司、甲○○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等之上訴。 三、依據上訴人己○○之上訴聲明,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775元,然上訴人己 ○○並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己○○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之上訴。 四、依據上訴人戊○○之上訴聲明,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775元,然上訴人戊 ○○並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之上訴。 五、依據上訴人丁○○之上訴聲明,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775元,然上訴人丁 ○○並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丁○○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之上訴。 六、依據上訴人丙○○○之上訴聲明,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625元,然上訴人 丙○○○並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丙○○○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 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之上訴。 七、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珮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2 日書記官 朱苑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