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6 月 25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196號上 訴 人 捷耀光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上訴人 優網通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上訴人 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6年度重訴字第196號返還租賃物等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008,07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0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並具狀補正上訴理由,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5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法 官 汪銘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就上訴標的金額之核定部分得抗告,就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巫芳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