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7 月 10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196號上 訴 人 優網通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上訴人 捷耀光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0,062 元,經本院於民國98年6月25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 內補正繳納,此項裁定已於98年6月2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 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0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法 官 汪銘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巫芳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