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4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4號
- 原告
- 台灣永旺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樓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雍聯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嗣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而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除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外,其餘1,361,778元裁判費未據繳納,經本院於民國95年9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5年9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