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76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76號
- 原告
- 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金玉瑩律師
- 複代理人
- 李育錚律師
- 被告
- 宇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甲○○
- 號1樓
號1樓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7年9月3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
第一法庭進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陳報被告
向原告承租系爭土地(包含其他廠房及宿舍)所收取押租金之金
額?該押租金是否返還被告?處置之情形;另被告向原告承租之
土地、廠房及宿舍使用歸還情形到院(繕本請逕送被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