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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76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16 日

法官方鴻愷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76號

原告
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金玉瑩律師
複代理人
李育錚律師
被告
宇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甲○○
號1樓

            號1樓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7年9月3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

第一法庭進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陳報被告

向原告承租系爭土地(包含其他廠房及宿舍)所收取押租金之金

額?該押租金是否返還被告?處置之情形;另被告向原告承租之

土地、廠房及宿舍使用歸還情形到院(繕本請逕送被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鴻愷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鍾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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