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92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重訴字第92號
- 原告
-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許志年
- 被告
- 瀚鋐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丁○○
- 被告
- 人 現應受
- 被告
- 甲○○
- 統一編號
- 統一編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7月26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佰伍拾柒萬捌仟零肆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依兩造所簽訂之約定書第9條及保證書第4條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系爭契約涉訟時之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系爭約定書及保證書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本院於本件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緣被告瀚鋐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邀同被告丁○○及甲○○擔任連帶保證人,於民國94年5月26日與原告簽立保證書,約定由其二人保證被告瀚鋐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對原告所負現在(包括過去所負仍未清償者)及將來所負之借款、票款、透支、墊款、保證及其他一切債務,以本金新臺幣(下同)30,000,000元為限額,願與瀚鋐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亞合公司連帶負全部償付之責任,並由每一保證人負單獨清償全部之責。嗣被告瀚鋐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於:⑴95年4月10日向原告借款3,056,1 3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95年4月10日起至95年10月7日止,到期即將借款本金及應付之款項一併清償,利息則約定按原告銀行公告之基準利率加年率百分之1.5按月計付,並於原告銀行調整基準利率時,自調整日起,改按調整後之基準利率加計原約定加碼年率調整計付;
⑵95年4月20日向原告借款1,790,46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95年4月20日起至95年10月17日止,到期即將借款本金及應付之款項一併清償,利息則約定按原告銀行公告之基準利率加年率百分之1.5按月計付,並於原告銀行調整基準利率時,自調整日起,改按調整後之基準利率加計原約定加碼年率調整計付;⑶95年6月1日向原告借款1,986,485元,約定借款期間自95年6月1日起至95年11月28日止,到期即將借款本金及應付之款項一併清償,利息則約定按原告銀行公告之基準利率加年率百分之1.5按月計付,並於原告銀行調整基準利率時,自調整日起,改按調整後之基準利率加計原約定加碼年率調整計付;⑷93年12月24日向原告借款3,00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93年12月24日起至98年12月24日止,到期即將借款本金及應付之款項一併清償,利息則約定按原告銀行公告之基準利率加年率百分之1.5按月計付,並於原告銀行調整基準利率時,自調整日起,改按調整後之基準利率加計原約定加碼年率調整計付,且上開四筆借款均約定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即喪失期限利益,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除仍應計付遲延利息外,並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以上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詎前開第⑴⑵筆借款,於借款期限屆至後,被告瀚鋐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並未依約償付本金,而第⑶筆借款自95年11月24日起;第⑷筆借款則自95年9月24日起即依約繳款,依約被告瀚鋐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已喪失期限利益,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計尚欠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及其利息、違約金未予清償,然屢經催討仍置之不理,而被告丁○○及甲○○均為被告瀚鋐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之連帶保證人,就前開債務自應依法負連帶清償之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如數連帶清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約定書、保證書、放款歷史交易明細表、原告銀行存放款牌告利率變動記錄表等件為證,而被告經受合法通知,均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答辯,自堪信原告前開主張為實在。
(二)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清償如附表所示之借款及按約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計息本金 │ 應 付 之 利 息 │ 應 付 之 違 約 金 │ │ │ 新臺幣 ├─────────┬─────┼─────────┬────────────────┤ │號│ (下同) │ 起 訖 日 │ 利 率 │ 起 訖 日 │ 利 率 │ ├─┼──────┼─────────┼─────┼─────────┼────────────────┤ │1│ 2,444,904元│自95年11月24日起至│年息百分之│自95年11月25日起至│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開利率百分之 │ │ │ │清償日止 │5.183 │清償日止 │10,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 │ │ │ │ │ │ │分之20計付違約金 │ ├─┼──────┼─────────┼─────┼─────────┼────────────────┤ │2│ 1,432,368元│自95年11月24日起至│年息百分之│自95年11月25日起至│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開利率百分之 │ │ │ │清償日止 │5.183 │清償日止 │10,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 │ │ │ │ │ │ │分之20計付違約金 │ ├─┼──────┼─────────┼─────┼─────────┼────────────────┤ │3│ 1,632,856元│自95年11月24日起至│年息百分之│自95年11月29日起至│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開利率百分之 │ │ │ │清償日止 │5.183 │清償日止 │10,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 │ │ │ │ │ │ │分之20計付違約金 │ ├─┼──────┼─────────┼─────┼─────────┼────────────────┤ │4│ 2,067,912元│自95年9月24日起至 │年息百分之│自95年10月25日起至│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開利率百分之 │ │ │ │清償日止 │6.907 │清償日止 │10,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 │ │ │ │ │ │ │分之20計付違約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