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136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136號
- 聲請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3月7日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民國95年度催字第529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96年1 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股票 96年度除字第136號│├──┬──────────────┬──────────────┬────┬───┬────┬───┤│編號│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種類│張 數│股數│備 考││ │ ││││││├──┼──────────────┼──────────────┼────┼───┼────┼───┤│001 │量威電池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00000-0 │ │1 │1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