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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13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13 日

法官王佳惠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136號

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3月7日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民國95年度催字第529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96年1 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股票 96年度除字第136號│├──┬──────────────┬──────────────┬────┬───┬────┬───┤│編號│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種類│張 數│股數│備 考││ │ ││││││├──┼──────────────┼──────────────┼────┼───┼────┼───┤│001 │量威電池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00000-0 │ │1 │1000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佳惠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淑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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