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211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211號
- 聲請人
- 張信星即大立企業社
- 訴訟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3 月28日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民國95年度催字第655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96年3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6年度除字第211號│├──┬───────┬────────┬──────┬──────────┬───────────┬────┤│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 │ │︵新台幣︶│ │ │├──┼───────┼────────┼──────┼──────────┼───────────┼────┤│001 │新天地美食館 │華南商業銀行竹科│95年10月31日│29,500元 │NO0000000 │ ││ │ │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