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2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3 月 30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211號聲 請 人 張信星即大立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3 月28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民國95年度催字第655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96年3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書記官 林淑瑜 ┌──────────────────────────────────────────────────────┐ │附表: 96年度除字第211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台幣︶ │ │ │ ├──┼───────┼────────┼──────┼──────────┼───────────┼────┤ │001 │新天地美食館 │華南商業銀行竹科│95年10月31日│29,500元 │NO0000000 │ │ │ │ │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