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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24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08 日

法官楊明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242號

聲請人
原翌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4月2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失竊,前經
聲請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68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
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682號公示催告
    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3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
│附表:                                       96年度除字第24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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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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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僑乙企業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東門│95年11月10日│  73,815元    │     WA0000000      │        │
│    │司顏錫卿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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