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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29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黃珮禎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299號

聲請人
萬隆造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而前經
聲請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66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
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662號公示催告
    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3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珮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江靜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3  日
┌─────────────────────────────────────────────┐
│附表:                                                                   96年度除字第299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       │           │       │(新臺幣) │           │        │
├──┼───────┼────────┼──────┼──────┼──────┼────┤
│001 │台灣林內工業股│第一商業銀行新竹│95年12月20日│ 88,649元   │ WA0000000  │        │
│    │份有限公司增岡│分行            │            │            │            │        │
│    │鋼造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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