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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3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30 日
  • 法官
    蔡欣怡

  • 原告
    邱紹彬即金龍印製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327號聲 請 人 邱紹彬即金龍印製社 訴訟代理人 吳東謦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5月24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48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證券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489號公示催告 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4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0   日書記官 戴家旭 ┌──────────────────────────────────────────────────────┐ │附表: 96年度除字第327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台幣)   │ │   │ ├──┼───────┼────────┼──────┼──────────┼───────────┼────┤ │001 │鋐興科技股份有│台灣土地銀行東新│95年8月1日 │8,000元 │DP0000000 │ │ │ │限公司王鼎明 │竹分行 │ │ │ │ │ ├──┼───────┼────────┼──────┼──────────┼───────────┼────┤ │002 │普生股份有限公│交通銀行科學園區│95年8月31日 │52,800元 │CS0000000 │ │ │ │司 │分行 │ │ │ │ │ ├──┼───────┼────────┼──────┼──────────┼───────────┼────┤ │003 │普生股份有限公│交通銀行科學園區│95年9月30日 │16,020元 │CS0000000 │ │ │ │司 │分行 │ │ │ │ │ ├──┼───────┼────────┼──────┼──────────┼───────────┼────┤ │004 │普生股份有限公│交通銀行科學園區│95年9月30日 │5,775元 │CS0000000 │ │ │ │司 │分行 │ │ │ │ │ ├──┼───────┼────────┼──────┼──────────┼───────────┼────┤ │005 │千才科技股份有│台灣中小企業銀行│95年8月31日 │4,725元 │AS0000000 │ │ │ │限公司 │竹北分行 │ │ │ │ │ ├──┼───────┼────────┼──────┼──────────┼───────────┼────┤ │006 │久元電子股份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95年10月1日 │14,280元 │218997 │ │ │ │限公司 │科學園區分行 │ │ │ │ │ ├──┼───────┼────────┼──────┼──────────┼───────────┼────┤ │007 │統發實業有限公│新竹國際商業銀行│95年8月10日 │3,772元 │AA0000000 │ │ │ │司 │竹蓮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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