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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3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22 日
  • 法官
    王佳惠
  • 法定代理人
    乙○○

  • 當事人
    銅門企業有限公司甲○○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367號聲 請 人 銅門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6 月20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民國96年度催字第2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96年4 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2  日書記官 林淑瑜 ┌──────────────────────────────────────────────────────┐ │附表: 96年度除字第367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台幣︶   │ │   │ ├──┼───────┼────────┼──────┼──────────┼───────────┼────┤ │001 │北聯興企業股份│台灣中小企業銀行│95年11月15日│14,302元 │AQ0000000 │ │ │ │有限公司 │湖口分行 │ │ │ │ │ ├──┼───────┼────────┼──────┼──────────┼───────────┼────┤ │002 │北聯興企業股份│台灣中小企業銀行│95年10月15日│11,103元 │AQ0000000 │ │ │ │有限公司 │湖口分行 │ │ │ │ │ ├──┼───────┼────────┼──────┼──────────┼───────────┼────┤ │003 │北聯興企業股份│台灣中小企業銀行│95年8月15日 │12,690元 │AQ0000000 │ │ │ │有限公司 │湖口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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