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367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367號
- 聲請人
- 銅門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6 月20日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民國96年度催字第2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96年4 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6年度除字第367號│├──┬───────┬────────┬──────┬──────────┬───────────┬────┤│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 │ │︵新台幣︶│ │ │├──┼───────┼────────┼──────┼──────────┼───────────┼────┤│001 │北聯興企業股份│台灣中小企業銀行│95年11月15日│14,302元 │AQ0000000 │ ││ │有限公司 │湖口分行 │ │ │ │ │├──┼───────┼────────┼──────┼──────────┼───────────┼────┤│002 │北聯興企業股份│台灣中小企業銀行│95年10月15日│11,103元 │AQ0000000 │ ││ │有限公司 │湖口分行 │ │ │ │ │├──┼───────┼────────┼──────┼──────────┼───────────┼────┤│003 │北聯興企業股份│台灣中小企業銀行│95年8月15日 │12,690元 │AQ0000000 │ ││ │有限公司 │湖口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