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5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8 月 23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510號聲 請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8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8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證券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8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6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3 日書記官 戴家旭 ┌──────────────────────────────────────────────────┐ │附表: 96年度除第510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 │ │ │ │ │ │ ├──┼──────────────┼──────────────┼────┼───┼────┼───┤ │001 │創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92-ND-0000000-0 │ │1 │1000 │ │ ├──┼──────────────┼──────────────┼────┼───┼────┼───┤ │002 │創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92-NX-0000000-0 │ │1 │904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