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5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8 月 23 日
- 法官鄭政宗
- 法定代理人乙○○
- 原告永順旅行社有限公司法人、甲○○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527號聲 請 人 永順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六年度催字第三三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催字第三三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7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3 日書記官 曾柏方 ┌──────────────────────────────────────────────────────┐ │附表: 96年度除字第527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台幣︶ │ │ │ ├──┼───────┼────────┼──────┼──────────┼───────────┼────┤ │001 │永順旅行社有限│合作金庫銀行新竹│95年7月27日 │49,750元 │PU-0000000 │ │ │ │公司乙○○ │分行 │ │ │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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