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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56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李珮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562號

聲請人
晶鑽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8月2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4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
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41號公示催告
    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8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珮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朱苑禎
┌──────────────────────────────────────────────────────┐
│附表:                                                                                     96年度除字第562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台幣︶   │                      │       │
├──┼───────┼────────┼──────┼──────────┼───────────┼────┤
│001 │李隆玻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96年4月30日 │2,250元             │0000000               │        │
│    │              │竹北分行        │            │                    │                      │        │
├──┼───────┼────────┼──────┼──────────┼───────────┼────┤
│002 │宸圓股份有限公│台灣土地銀行湖口│96年4月25日 │11,319元            │0000000               │        │
│    │司潘善田      │分行            │            │                    │                      │        │
├──┼───────┼────────┼──────┼──────────┼───────────┼────┤
│003 │嘉呈興業股份有│台灣中小企業銀行│96年3月5日  │4,148元             │0000000               │        │
│    │限公司周育安  │湖口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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