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713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713號
- 聲請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聯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聯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55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557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6年10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附表: 96年度除字第713號│├──┬──────────────┬───────┬────┬───┬────┬───┤│編號│發行公司 │股 票 號 碼│種類│張 數│股數│備 考││ │ │││ │ │ │├──┼──────────────┼───────┼────┼───┼────┼───┤│001 │聯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00000-0 │ │ 1 │ 1000 │ │├──┼──────────────┼───────┼────┼───┼────┼───┤│002 │聯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00000-0 │ │ 1 │ 25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