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770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770號
- 聲請人
- 名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以九十六年催字第六四九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
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
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催字第六四九號公示
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十二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汪銘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十二 月 二十四 日
書記官 林淑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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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6年度除字第77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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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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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朗曦科技股份有│渣打商業銀行營業│96年8月10日 │16,380元 │AA0000000 │ │
│ │限公司林鏡騰 │部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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