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2 月 01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84號聲 請 人 矽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一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故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五年度催字第三七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催字第三七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美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 日書記官 鍾佩芳 ┌───────────────────────────────┐ │附表: 96年度除字第84號│ ├─┬──────┬──────┬───┬─────┬───┬─┤ │編│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 票│備│ │號│ │ │ │(新臺幣)│號 碼│考│ ├─┼──────┼──────┼───┼─────┼───┼─┤ │1 │威控自動化機│第一商業銀行│95年2 │20,659元 │WB0076│ │ │ │械股份有限公│竹科分行 │月28日│ │266 │ │ │ │司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