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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055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05 日

法官盧玉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10556號

債權人
日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弘赫電科技有限公司、乙○○等間請求支付命

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釋明對乙○○請求連帶之依據為何?

民事庭法 官 盧玉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5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鄭敏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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