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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556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盧玉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5560號

債權人
政緯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甲○○
統一編號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台灣日光燈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陳報「政緯企業社」之營利事業登記資料。

民事庭法 官 盧玉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曾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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