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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催字第87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05 日

法官謝永昌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催字第87號

聲請人
甲○○

            號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聲請人釋明發票人為「廣豊企業社」或「廣豐企業社」,如為廣豐企業社請一併補正正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民事庭法 官 謝永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5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陳進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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