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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32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27 日

  • 當事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3206號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鴻記食品商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債務人之營利事業登記資料,若為獨資請補正其自然人(負責人),若為合夥請補正其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武宛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7  日書 記 官 曾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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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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