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52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2 月 16 日
- 當事人○○○○、ion、rit、與債務人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5276號債 權 人 甲○○○○ ○○○○ ○○○○○○○(英屬安奎拉島商宏時有限公 司) ion rit 法定代理人 乙○○○○○○○ ion rit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債權人公司具權利能力之相關證明文件及是否業經我國認許。 ②債權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乙○○○○○○○ ○○○之證 明文件及中文譯名。 ③請指定位於我國境內之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6 日書記官 曾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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