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332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票字第332號
- 聲請人
- 翰新醫療器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誠連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七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之新台幣叁佰叁拾肆萬肆仟伍佰肆拾壹元,其中新台幣捌萬伍仟零伍元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96年2月7日簽發之本票一紙,內載金額新台幣3,344,541元,未載到期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尚欠新台幣85,005元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一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經核聲請人所提示之本票原本,與聲請意旨相符,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3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武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