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404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票字第404號
- 聲請人
- 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嘉盛汽車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丁○○
- 5號
- 5號
42號
丙○○
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三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之新台幣玖拾貳萬壹仟肆佰捌拾元,其中新台幣肆拾陸萬零柒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三四六三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95年5月23日共同簽發之本票一紙,內載金額新台幣921,480元,未載到期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於民國97年3月20日,向相對人提示,尚欠新台幣460,740元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一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經核聲請人所提示之本票原本,與聲請意旨相符,又票據付款地為新竹縣竹北市○○路○段176號3樓,本件聲請,核與非訟事件法第194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3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武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