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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執破字第1號

破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11 日

法官彭洪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執破字第1號

聲請人即新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

破產管理人
彭亭燕律師
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代理人
王榮明
複代理人
郭永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破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5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中關於「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洪英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1 日

書 記 官 嚴翠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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