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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執破字第2號

破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王銘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執破字第2號

聲請人
彭亭燕律師即百麗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
聲請人
破 產 人 百麗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公)
代理人
林東原律師
代理人
李元德律師
複代理人
葉光洲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百麗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事件,聲請破終止,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破產終止。

理由

一、按破產宣告後,如破產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時,法院因破產管理人之聲請,應以裁定宣告破產終止,破產法第14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破產管理人聲請意旨略以:

㈠、破產人破產財團現有資產狀況如下:

⒈現金新台幣(下同)3,324,416元。

⒉掃描器2100箱 (即2100台)。掃描器之價值保守估計為105,000元;另依鑑定報告之專案行銷價之樂估計為630,000元。

㈡、破產人目前財產已不足以清償財團費用:

⒈按破產宣告後,破產財團應負擔之稅捐為財團費用,此有司法行政部52台函民字第1453號函文可參。

⒉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縣分局前於96年12月26日來函表示破產人有估計應納稅捐17,257,547元,其中包括清算所得應納稅捐5,316,672元及營業稅11,940,875元,而該局估算營業稅部分,乃係依破產人96年申報95年營所稅資料而來,實無從主張國稅局認定不當。則至少依該局估算清算後應納之營業稅即高達11,940,875元。

㈢、如前所述,破產宣告後發生之稅捐債務,乃屬財團費用,應優先受償,破產人目前之資產不足400萬元,然財團費用中之營業稅已然高達約1200萬元,此尚未含破產程序之費用、破產管理人之報酬及清算後破產人應繳之所得稅,是以破產財團之財產顯已不敷清償財團費用,是以聲請裁定宣告本件破產程序終止等語。

三、按破產財團成立後,其應納之稅捐為財團費用,由破產管理人依破產法之規定清償之,稅捐稽徵法第7條有明文。經查依破產管理人就其所管理之破產財團現況報告,可知破產人之現餘財產不超過4百萬元,而依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縣分局96年12月10日北區國稅竹縣四字第0960008236號函所示,估計破產人96年清算所得,應納稅捐5,316,672元及營業稅11,940,875元,有該函影本在卷可參,該部分之稅捐既係為破產財團後成立應納之稅捐,依前揭稅捐稽徵法之規定為財團費用,如再加上破產程序之費用、破產管理人之報酬及清算後破產人應繳之所得稅,可知破產人之現有資產,顯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破產程序自無再進行之必要,應予終止,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破產法第148條裁定如主文。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

書記官 曾秀貞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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